香港無人搞「顛覆」

  自上月底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喬曉陽向上京述職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明特區應盡快進行就顛覆及叛國罪立法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問題即成為了香港社會熱門的談論話題,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更指出:「特首在第二屆任期內處理此條例是責無旁貸的」。其實,在討論《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問題時,首要考慮的並非立法條文內容或諮詢期的長短,問題的關鍵在於香港是否有切實的需要就第二十三條立法。

  事實上,二十三條在草擬過程當中經歷不少變化。在一九八八年四月推出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第二十二條內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有關條文令香港輿論嘩然,中央從善如流,因此一九八九年二月公佈的《基本法(草案)》,已把第二十三條的內容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與普通法涵蓋的範疇相近,由此可見,當時的國家領導人跟市民大眾同樣認為無需要在香港訂立有關「顛覆中央」的法例,但是為何現行《基本法》二十三條會加上了「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以及「禁止外國政治組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和禁止香港的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的部份呢?

  《基本法》於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通過,其最後草擬和定稿階段,是在六四之後,當時的中央領導層有感其領導地位岌岌可危,而且六四後的香港政治形勢使到北京政府認定香港可能會成為顛覆中央的基地,所以他們要收緊對香港的操控,在二十三條加上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等條款,把二十三條這個「金剛箍」套在香港上,藉以制衡特區可能出現的反抗聲音,這是令人遺憾但可以理解的。

  但是,自九七回歸至今,香港的政治狀況平穩,並未有出現任何要求香港獨立或支持台獨等等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這些都足以證明香港根本沒有需要就二十三條有關罪行立法。此外,國家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正積極與世界接軌,逐步走向文明民主之路,實在不宜在此時做出一些破壞國際形象的行動。

  現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嚴苛規定只是「六四餘波」,在今日這般平穩向好的政治形勢下,香港完全沒有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的理由及需要。況且根據《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是應該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決定,當中亦沒有列出立法的時間表,這代表著二十三條何時立法,最終的決定權仍在特區政府手中,所以就算國家領導人提出,在「一國兩制」的大前題提下,特區政府應該向中央痛陳利害,不要破壞平隱的政治環境,令市民生活在二十三條的陰影中。

民主黨主席:李柱銘

2002年3月28日刊登於《壹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