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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既然《基本法》規定了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那麼在考慮其他範疇之前,我們現在應該先考慮是否有立法的需要。 因為「自行立法」除了指特區政府可自行訂立適合香港的法例條文外,更重要的是指特區政府能夠自行決定何時才需要立法。主管港澳台事務的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早前曾公開指出,香港回歸已五週年,因此特區政府應盡快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禁止任何顛覆和分裂國家的行為。可是,以現時香港的情況,是否真的有立法的需要嗎? 其實,在《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草擬過程中,八八年四月第一稿的內容是「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因為何謂破壞國家統一的定義非常含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概念並不涵括在普通法之內,所以引來一面倒的反對聲音。因此在八九年二月修訂的第二稿,將破壞國家統一的概念具體化,令條文變得更清晰,而且刪去了「顛覆中央政府」的部份,更加進了「自行立法」,如此修訂明確顯示了中央政府當時也認同特區不應該就「顛覆中央政府」立法的。但是因為「六四事件」的發生,令到當時的中央政府極度缺乏信心,一方面害怕自己的位置不保,亦擔心香港回歸會因此出亂子,所以便改變初衷,把「顛覆中央政府」重新加進九零年四月頒布的現行版本內。 這般的改動雖然我不認同,但是也可以理解的,因為「六四事件」令中央政府及香港市民互相失去信心,可是事實已證明了香港市民對祖國已重拾信心。回歸五年以來,香港社會已經非常穩定,特區一直都沒有煽動或顛覆活動,更加沒有人說要獨立,對於「台獨」或「藏獨」,也不見得有人支持,而且亦有民意調查顯示香港市民對中央政府的信心比特區政府還要大。既然在八九年初,「六四事件」發生前,在沒有實質理據支持下,中央政府亦相信特區不用就「顛覆中央政府」立法,為何現在有如此充分的事實證據放在眼前,中央政府還是對管治特區缺乏信心,不相信特區目前的社會狀況根本沒有就二十三條立法的必要呢? 若然在回歸五年後,在如此沒有必要的情況下,中央及特區政府還是要一意孤行去立法,這不但會破壞社會穩定及市民信心,亦會影響香港的國際形象,這些都是我們不欲見到的結果,希望中央及特區政府能夠三思而行,放低無謂的「六四包袱」,以免引起社會恐慌。 2002年9月19日刊登於《壹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