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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編金庸名著《鹿鼎記》的續集,指話說康熙後來將天地會的案件,交給大理寺處理,大理寺按照大清律例,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取締了天地會,而該會全國所有分舵全都被禁。而已舉家歸隱的韋小寶原來去了香港,並按社團條例成立了一個亦名為天地會的組織。由於保安局收到中央知會天地會已被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保安局自然需要調查內地天地會與韋小寶的天地會是否真是如大理寺所說有從屬關係,還是只是收波纜,與內地天地會並無關係呢?另外,湯先生重申即使韋小寶的組織被保安局認為危害國家安全而需要被取締,但最終也要經香港法庭以香港的法例裁定,他說「唔係康熙要郁佢就得,大理寺只能夠取締內地鴾悁a會」。 湯秘書長編的「虛構」故事,果然精彩動聽,可是,虛構畢竟是虛構,實際情況果真如此嗎? 利用湯秘書長的例子,事情發展下去,在保安局調查之下,發現無證據顯示韋小寶與內地的天地會有從屬關係,打算釋放韋小寶時,突然之間,卻收到康熙發出的另外一度聖旨,指韋小寶的天地會確是從屬於內地的天地會,所以香港天地會同樣需要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所取締。而當韋小寶向香港法院要求司法覆核時,法院卻向他表示由於權力所限,所以也愛莫能助。 為何故事的發展會如此峰迴路轉呢? 由於諮詢文件內的7.16項中,「中央政府就某個內地組織已因國家安全為理由被禁制的正式知會,應可作為該組織已被如此禁制的事實的最終證明」,而這裡所提及的「事實證明」已得到特區政府律師向立法會確認,是來自《基本法》第十九條所提及的中央人民政府對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證明書。因此,由於該文件對法院是有約束力的,法院根本不容置疑,同時亦因涉及國家行為,所以法院也無管轄權。由此可見,實情並非如湯顯明先生所講取締與否的決定必須由香港法院裁決,其實反過來中央政府才是當中的主宰。 回歸以來,社會平穩安定,根本不見得有需要及迫切性就二十三條立法,可是這份諮詢文件沒有首先就二十三條應否於現時立法諮詢市民意見,反而就迅即諮詢有關條文內容的問題,根本是本末倒置的做法。此外,文件當中提出的建議,會嚴重剝削市民的權利及自由,但是保安局官員卻錯誤引用一些例子,混淆視聽,簡化事情的嚴重性,實在太不負責任。其實,二十三條立法與市民大眾有著切身的關係,所以大家應該踴躍發表意見,令特別政府不可漠視市民反對立法的聲音,阻止這份惡法通過,破壞現時安穩的生活環境。 民主黨主席:李柱銘 2002年10月3日刊登於《壹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