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特區政府官員向市民大眾推銷《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建議時,總會將一個論點掛在嘴邊,就是說現在絕對是立法的好時機。而他們的解說,離不開指趁現時國泰民安、社會穩定,於這個時候就二十三條立法,就可以制訂得較為寬鬆。而負責推銷政府二十三條立法建議的兩位主要官員,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及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亦已不止一次公開表示,特區政府曾就二十三條的立法諮詢中央,並跟中央在立法的大原則及時間上達成共識。 過往我曾多次指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因此,特區政府不但不需要,更不應該邀請中央干預特區事務。可是,他們的「國泰民安」論,明顯是指特區政府不能「自行立法」,而且立法的細節更一定要得到中央政府的首肯,才能順利完成,故此,特區政府有需要趁著現時「國泰民安」,國家領導人會較為「格外開恩」的時候立法,那麼,立法就不用太過嚴苛了。 不過,事實上在立法的過程中,考慮立法的必要性,才是其中重要的一環,因為每一次制訂新的法例及訂立新的罪行,都會在一定程度上規限了人民的自由。當然有時候,為了社會整體利益或順暢運作而對人民的自由訂下限制,這一點絕對可以理解的。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這條國際公約指出,若要透過立法去限制人民的自由,有二個先決條件:首先,要考慮社會整體情況,以決定是否有立法規限的必要性(necessity);其次,亦需要考慮到限制範圍是否適當,會否超出當時社會的需要,以致對人權自由構成不必要的侵犯(disproportionality)。 如此看來,政府以「國泰民安」為立法理由,根本就是違背了國際公約的立法大原則,當特區政府愈強調香港「國泰民安」,便愈顯示二十三條絕無立法的必要,如果在沒有立法必要的情況下,因為有所謂的上好時機而強行立法,是否過為本末倒置呢? 由此看來,特區政府就二十三條立法的建議,基本上是缺乏論據支持的,他們為著其立法建議能夠順利通過,不惜作一些牽強及荒謬的理由,去騙取市民的支持。因此,為了捍衛我們的人權及自由,大家應該踴躍向特區政府發表反對的意見,齊心合力阻止二十三條立法。
民主黨主席:李柱銘 2002年11月21日刊登於《壹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