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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四市民贊成 立法規定每周最高工時
Tuesday, October 12, 2004

民主黨調查發現74.0%被訪市民贊成政府立法規定僱員每周的最高工作時間,以及超時補水的計算方法。72.0%表示每周最高工時應低於50小時,68.0%認為僱員超時工作的時薪應比平時高1/4或以上。

 

民主黨勞工政策發言人鄭家富將於本周三於立法會提出修訂動議,要求政府簽署國際勞工公約,立法規管工作時數及超時薪酬的計算方案。 民主黨於2004年10月6日 – 2004年10月11日,透過語音調查訪問了485名市民,包括24名僱主、230名僱員以及27名自僱人士,了解他們對香港立法規管工作時間,以及有關的具體安排方案的意見。 調查發現,74.0%被訪者贊成立法規定僱員每周的最高工作時間,以及超時「補水」的計算方法,被訪的僱員更高達82.2%對此表示贊成。

 

對於立法規管工作時間的具體細節安排,72.0%被訪者認為每周的最高工時應該低於50小時,最多被訪者選擇的方案則是每周工作40-44小時(28.7%)。68.0%的被訪者認為僱員超時工作的時薪應該比平時高1/4或以上。 在豁免範圍方面,52.0%被訪者贊成香港若立法規定每周最高工時,高層的管理、行政及專業人員不受限制,27.0%表示不贊成。僱主方面,則有75.0%表示贊成。 此外,67.8%被訪者贊成若立法定每周最高工時,首先只在工作時間極長的行業實施。60.6%贊成分階段落實,首先只在大企業實施,以減少對中小企的影響,僱主方面表示贊成的有87.5%。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自1930年已制訂國際公約,規管工人每周及每日的工作時數,以及超時工作的薪酬水平。例如,於1930年過過的C30工作時數(商業及辦公室)公約規定,扣除休息時間後,僱員每周的工作時數不應超過48小時,每日不應超過8小時,若超時工作,每日工作時數亦不應高於10小時,超時工作的薪酬應不少於平時工資的125%,公約亦就工作時數的實施提出多項豁免及彈性處理的安排。其後於1935年,有見於失業問題嚴重,國際勞工組織通過C47每周40小時公約,將每周的工作時數減至40小時(公約的條款見附件)。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時數的公約得到多個成員國的支持,現時多個國家已簽署及落實了公約的條款,包括香港鄰近地區,如台灣、國內、星加坡等,但香港僱員卻仍未得到保障。

 

民主黨勞工政策發言人 鄭家富將於本周三的立法會會議上,提出修訂動議,促請政府採取積極行動,尋求簽署及落實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立法規管工作時數,以及計算超時工作津貼的標準。民主黨對規管最高工時的初步方案是: 1) 僱員每周工作時數不應高於44小時; 2) 超時工作的工資應不少於平時的125%;3) 應分階段實施最高工時的規定,初期只在大企業落實,以減少對中小企的影響; 4) 首先只規管工作時數嚴重過長的行業,包括飲食、保安、理髮及美容、零售及批發,以及貨櫃裝卸等行業。 但是,民主黨鄭家富本周三提出的修訂動議並不包括有關細節安排。鄭家富表示,提出修訂動議是希望立法會可就落實國際公約,立法規管工作時數作出方向性討論,推動政府保障勞工權益。 

 

勞工政策發言人:鄭家富

日期 :200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