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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制訂侍產假 7天全薪先足夠
Wednesday, December 17, 2014
立法制訂侍產假  7天全薪先足夠

民主黨長期以來爭取立法落實全薪侍產假,《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將於12月1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黃碧雲議員於法案委員會提出3項修訂並得到通過,大會上將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提出,以下為3項修正案的簡述:

 

1.     將侍產假由3天修訂為7天;

2.     將侍產假獲得的五分之四工資改為全薪;

3.   僱員需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3個月通知僱主後,刪去條例草案中“在擬放取侍產假的各日期前最少2天,將該日期通知僱主”的規定;

 

於12月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文件CB(2)344/14-15,《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中,政府接納上述第三點修正案,並由政府提出;僱員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3個月通知僱主後,將須按規定在放取侍產假前,通知僱主其擬放取侍產假的日期,但修正案不會規限僱員須提早多久通知僱主。黃碧雲歡迎當局接納她的建議,撤回第3項修訂,但會在星期三透過法案委員會提出第1,2項修訂。

 

民主黨提出侍產假日數及薪酬的修正案理據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的資料顯示,亞洲國家中,新加坡已有1星期的侍產假(由政府資助),南韓有5天及菲律賓亦有1星期的有薪侍產假。歐洲方面,英國及挪威已有兩週的侍產假。而香港於2012年4月1日起公務員可享有5天全薪侍產假。當局只肯提供法定的3天侍產假,著實不合理。

 

現任爸爸許智峯及吳兆康均表示,3天侍產假絕不足夠,不論妻子開刀或順產,也需丈夫於身旁支持及鼓勵,承擔照顧妻兒的責任。妻子於3天內不可能完全康復,只有3天侍產假實在不人道,是對家庭極不友善的政策。

 

立法會討論初期當局強調現時的條例草案是經過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委員及其所代表的主要僱主組織和僱員工會審慎考慮和詳細討論後,才達成的大致共識,亦即表示是次條例草案的內容原則上是沒有討論的空間,政府更於多個公開場合不斷要求議員不要提出修正案。黃碧雲質疑勞顧會作為一個諮詢架構,其權力是不可能凌駕於立法會,立法會議員對法案有質疑或認為有不合理的地方,是有權利、亦必須提出修訂。

 

    《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於12月17日於立法會大會上恢復二讀。黃碧雲期望上述的修正案能予以通過,令各爸爸及準爸爸能享受7天的全薪侍產假。

 

民主黨婦女事務委員會主席 陳樹英

民主黨婦女政策發言人 黃碧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