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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案凸顯防賄條例必須盡快修改
Friday, July 20, 2018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去年2月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20日)駁回定罪上訴,但由監禁20個月,減刑至監禁12個月。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今天法庭給予公眾一個清晰的訊息,行政長官不能凌駕法律,行政長官犯法與市民同罪。政府公務員或問責官員,特別是高層官員,制公共政策時,操必須比白紙更白,避免出現任何觀感或實質上的利益衝突。 林卓廷表示今次案件再次提醒社會,就算行政長官也絕對不能凌駕法律之上,凸顯防賄條例必須盡快修改。

 

林卓廷表示曾蔭權被揭接受款待後,政府成立了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出任主席的獨立委員會檢視了香港針對特首的防賄條例及措施,委員會並於2012年5月發表「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報告提出一系列改善建議,包括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旨在規管行政長官索取及接受利益,及修訂第8條,規管向行政長官提供利益的行為。

 

林卓廷指前任特首梁振英在上任前表明同意報告內容,並承諾上任後會研究修例。不過,當梁振英被傳媒揭發收受澳州公司UGL 400萬英磅後,有關立法工作就一直毫無寸進。而現任特首林鄭月娥競選其間,也表明支持修訂,把條例涵蓋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但到今天還未見任何進展,即距李國能發表報告,政府已經前後拖延了6年多的時間。

 

林卓廷表示防賄條例行之有效,而修例亦不涉及複雜法律爭議,只要將行政長官納入防賄條例的附表當中,並制訂有關利益申報機制即告完成。例如李國能報告建議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立法會主席共同委任一個由3人組成的獨立委員會,這個獨立委員會的職能是負責給予行政長官一般許可或特別許可,以接受利益。

 

林卓廷認政府一直拖延修例,實在極不負責任,並質疑﹕「特首地位是否超然到可以凌駕法律,當所有公務員,甚至問責官員都受相關條例規管,何以唯獨特首可以不受監管。」指出《基本法》第25條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要求林鄭月娥盡快回應何時提交相關條例草案給立法會審議,並解釋為何過去6年修例工作毫無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