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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衛生權利凌駕煙草組織
Monday, May 09, 2005

每次政府提出控煙措施,煙草組織必以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加以阻撓。 日前當局推出《2005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草案》,擬進一步禁止煙草廣告,煙草組織便指等於違反自由貿易原則,類似的論點並非始於今天,但已證 實站不住腳。1991年加拿大的一宗訴訟指政府全面禁止吸煙侵犯發表的自由,當時最高法院便一致認為,保障公眾的健康及保障青年人免受引誘使用煙草產品是 重要的事,足可凌駕發表自由。

 

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第三款訂明,人人享有發表自由的權利,但是,發表的自由可受到由法律規定及為保障公共衛生而有必要施加的限制所約束,而禁止香煙 廣告正是為保障公共衛生的必要措施,因大量科學研究已證實香煙廣告的影響力。事實上,其他合法經營的業務,例如藥物及醫生,基於公眾利益或專業操守,尚且 不准以廣告招攬生意,已證實危害健康的煙草產品,又怎可能容許其刊登廣告!

 

同樣地,對於當局擬立法規定煙包上加印圖象,日前煙草組織便指責這些圖象無任何阻嚇作用,有關措施且將嚴重損害商標及知識產權。 加拿大的研究發現,附上圖象的健康忠告對阻止市民吸煙或開始吸煙的功效,60倍於沒有圖象的忠告。而佔煙包50%面積的健康忠告對阻止青少年吸煙成效顯著。 煙草商強辭奪理 隨後加拿大便立法規定香煙產品的生產商及入口商必須確保煙包上50%的面積印上有圖象的健康忠告,這些圖象包括疾病、對兒童的影響、二手煙、吸煙成癮等16款設計。煙草業要求法庭禁止有關健康忠告的申請亦遭法庭否決。

 

有關措施成效顯著,實施措施的一年後,44%煙民表示曾考慮戒煙,27%表示在家吸煙數目減少。其他國家如巴西、泰國等隨之效法,歐盟亦正研究推行有關措 施。在泰國,當地政府推出12款圖象,包括肺癌、心臟病、不舉等,一旦成功立法,煙草公司在一年內必須在其煙包上印上有關忠告。

 

大煙草商菲利普莫里斯要脅將控告泰國的公眾衛生部長違反言論自由,以及世貿協議所保障的知識產權。對此,法律界認為只要有關圖象科學、準確、有理據,煙草 商成功機會不大。如果一向以來規定煙草商必須印上文字形式的健康忠告沒有侵犯知識產權,同樣準確的圖象忠告又怎會損害有關權利? 事實上,美國已有建議,基於煙草產品對公眾健康的威脅,應該將煙草產品撇除於國際貿易協議之外。

 

在公眾健康前面,煙草商所提出的論點在情、在理都難以令人信服。 應堅定禁煙政策 當局應緊依既定的控煙政策,抑制煙草的廣泛使用及盡量減低二手煙對公眾的影響,盡快推行立法及為立法後的執法工作做好準備。不必要的寬限期,如食肆的室內 地方、學校等地在立法三個月後才實施禁煙的安排應該取消。一旦成功立法,禁止公眾地方吸煙、禁止廣告等控煙措施便應全面執行,只有帶出清晰的訊息,充份顯 示出行政當局重視公眾健康、有決心、有魄力推行控煙政策,才可避免有關業界無止境地干擾及阻撓控煙工作的進行。

 

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主席  鄭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