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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特首同意 讓工時草案立法會首讀
Wednesday, October 05, 2005

鄭家富議員草擬的最高工時私人草案 – 2005僱傭(修訂)條例草案7月已取得法律草擬專員的書面同意,鄭議員其後約見經濟發展及勞工局葉樹劏局長與張建宗常任秘書長介紹該草案,並於今天早上 的經濟及就業委員會議向委員會成員介紹該草案,讓社會各界對草案有更深入的認識。

 

鄭議員7月去信要求約見行政長官曾蔭權以便就草案取得書面同意,交予立法會進行首讀,可惜迄今為止,行政長官仍未作出回覆。民主黨於2004年5月、10 月及2005年6月進行有關最高工時的調查,歷次民意調查皆超過六成半的市民支持立法設立最高工時,清楚反映民意訴求。65.2%的受訪者在2005年6 月的調查中,更要求行政長官簽發最高工時草案的書面同意,民主黨強烈要求行政長官尊重民意,簽發工時草案的書面同意。另外,民主黨特意出版《公共政策研究報告:私人條例草案 – 2005僱傭(修訂)條例》一書,詳述該草案的條文內容,比較各地最高工時的規定及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工作時數的國際公約,分析訂立最高工時的影響及本港現時超時工作的情況。 

 

2005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內容: 僱員每周工作時數以44小時為上限; 超時工作的薪酬應不少於平時工資的1.25倍; 工作時間指受僱人士受僱主支配的時間,但不包括休息及用膳時間; 僱主可在僱員同意下以補假代替超時工作的補償; 為計算僱員超時工作的薪酬,僱員每小時的基本薪酬額 — 1. 如屬按月計薪的僱員,每月基本薪酬額的12倍除以52的44倍;或 2. 如屬按件計薪的僱員,每星期基本薪酬總額除以該周已工作的時間; 僱主可在僱員同意下延長工時,惟超時補水應不少於平時工資的1.25倍; 在緊急情況下,每周工作時數44小時上限可獲得暫時性豁免; 應工作的特殊性,特定範疇會永久獲得豁免,包括:部份行業因其獨特的工作模式,如從事治療或照料病患者活動的人員、受僱於私人住戶擔任家庭傭工的僱員、從 事保安及監察或保障市民活動的人員,尤其是警務人員及懲教署人員,及部份能自行支配工作時間的職位,如擔任主管行政職級或從事研究的人員等;應工作性質, 特定範疇會獲得較大彈性

 

 

勞工政策發言人 鄭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