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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發表「公平競爭法」建議書
Sunday, October 16, 2005

行政長官曾蔭權在施政報告中提及正考慮是否需要訂立全面的、跨行業的公平競爭法例。競爭政 策檢討委員會自今年六月檢討現時競爭政策的成效,研究是否有需要訂立全面、跨行業的公平競爭法例。香港是少數沒有全面的《公平競爭法》的地區,一些國際組 織如國際貨幣基金會也曾批評本港的現況,並促請政府訂立一條正式的《公平競爭法》。

 

身為委員會成員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單仲偕認為委員會應該實事求是,制定出全面性的《公平競爭法》及改革現時存在弊端的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COMPAG)。 政府應制訂適用於所有行業的《公平競爭法》。建議本港的《公平競爭法》,只有當被限制的行為防止、扭曲或在相當程度限制市場競爭,才屬違返法例。因此可先立法限制五種嚴重的反競爭行為:

 

1. 操縱價格:市場參與者合謀定價導致防止和限制市場競爭的程度。

2. 分割市場:市場參與者協議營業的地域範圍,限制了該些地域的市場競爭。

3. 串通投標:投標者及市場參與者議定投標策略,自行決定中標者,因而削弱了投標的競爭性。

4. 掠奪性價格:佔有壟斷性地位的市場參與者定出低於成本的價格,藉以令競爭者離場,從而獲得壟斷性地位。

5. 綑綁式經營:強迫消費者在選購一種服務及產品時,同時購買第二種產品,以致令第二種產品的市場競爭受重大的限制。

 

民主黨認為建議只適用於會「防止、扭曲或在相當程度限制市場競爭」的情況下,上述行為才會被禁止,不會影響絕大部份營商者的經營策略。 另一方面,應儘快改革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現時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是三個月才開會一次,缺乏非官方成員及無主動調查權及制裁能力,功效成疑。因此我們建議 加強其功能,包括提供獨立的秘書處,賦予對反競爭行為的主動調查權及相應制裁能力,邀請更多相關的學者、專業及民間人士加入,擴大其委員的代表性。

 

民主黨李華明議員早於九三年,便在立法局動議要求政府制訂公平交易政策。除一而再在立法局/會提出議案外,李華明及單仲偕議員也曾草擬《公平競爭法》的私人草案,準備提交予立法會,卻被政府以涉及公帑為理由,令草案未能提交往立法會審議。 因此,我們相信引入全面性的公平競爭法及改革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急不容緩,這有助防止市場上反競爭的商業行為,積極維護市場秩序,同時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公平競爭政策發言人及立法會議員  李華明

立法會議員  單仲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