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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規管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意見調查》
Sunday, February 19, 2006

於上月,政府發表「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諮詢文件,就濫發電子訊息,包括垃圾電郵、垃圾傳真、手機短訊、預先錄製的電話等作出規管建議。民主黨為收集公眾對上述立法建議的意見,於本月進行一項電話調查,於2月8日至13日期間,以隨機抽樣方式成功透過電話訪問754名市民。 調查結果顯示,有75%受訪者在過去三天內在未經其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當中,更有近15%受訪者在三天內接到超過10個此等訊息,可見濫發電子訊息的問題實屬嚴重。 調查又反映,此等濫發的電子訊息為公眾所帶來的甚多負面影響。有47%受訪者表示,他們因此感到被滋擾或侵犯私隱;19%受訪者認為此等訊息為他們招來額外的通訊費用或其他開支;16%受訪者則認為會浪費時間或生產力;認為此等電子訊息可能令他們墮進電腦罪行或詐騙活動的陷阱的受訪者,佔4%。認為這些訊息沒有帶來任何影響和可以因此得悉更多推廣資訊和優惠的受訪者,只分別佔6%和8%。

 

當被問及是否贊成立法管制濫發電子訊息的行為,超過80%受訪者表示支持。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單仲偕表示,調查結果充分反映立法規管濫發電子訊息的迫切性。「過去數年,我們不斷接到市民的意見,要求盡快規管濫發電子訊息,尤其是電郵和事先錄音的促銷電話。事實上,這不單是公眾的要求,也是資訊科技界和電訊界的要求。」他表示,早於零三年起已不斷要求政府立法監管濫發電子息訊,奈何至今方能開始諮詢公眾。「遲到總好過冇到。」單仲偕說。 另外,調查也訪問受訪者對規管濫發電子訊息的範圍和模式的意見。在贊成立法的受訪者當中,77%贊成只規管商業電訊息,而贊成以「選擇接受」作為規管模式的,有79%。

 

民主黨資訊科技委員會主席李偉文表示,這反映了公眾對此類訊息的抗拒。他認 為,縱然有過半數受訪者不擔心有關法例會妨礙中小型企業的業務發展(例如影響他們利用電子途徑合法推廣產品和服務),採用「選擇不接收」模式將較能減低法例帶來的衝擊。 「現時,有不少企業或電子傳銷商透過發放電子訊息作為宣傳途徑。事實上,電子促銷活動並不是一種違法的促銷行為,而現時的問題是由於有些人濫發訊息,才會對收訊人構成損害。我們可以先嘗試「選擇不接收」模式,若情況依然嚴重的話,才考慮改為「選擇接收」模式。」李偉文說。 此外,調查結果顯示有18%受訪者擔心有關法例會損害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單仲偕認為,規管濫發電子訊息的法例,始終是針對訊息內容,要清楚區分商業和非商業訊息並非易事。

 

「諮詢文件雖建議一切由政府、政黨、宗教團體、慈善團體、公司或其他人士所發出的非商業電子訊息將不受影響。然而,這類非商業團體有時候會經營合作社/工作坊,也有些會售賣/義賣一些具有特殊含意的精品、工藝品。若他們透過電子訊息宣傳這方面的資訊,又會否受到規管?這些都是立法時必要釐清的問題。」 單仲偕指,諮詢文件內大部份的建議,與他回應零四年六月首輪諮詢所提出的意見吻合,例如成立「不收電話名單」和「不收短訊名單」,並把現有的「不收傳真名單」一起集中管理。不過,他仍促請政府考慮設立濫發電子訊息黑名單,在不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情況下,可供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固定網絡服務供應商及流動服務供應商查閱,以加強各服務供應商之間的合作,以增遏止濫發電子訊息的成效。

 

註﹕

「選擇接收」模式﹕即發訊人須與收訊人早有商業關係,或事先得到收訊人的許可,方可向他發出商業電子訊息。

「選擇不接收」模式﹕即發訊人在收訊人作出要求時,停止再向收訊人發出商業電子訊息。若收訊人未作出停止發送的要求,發訊人仍可繼續向他發出此類訊息。

 

立法會議員  單仲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