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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成為法定機構建議的意見
Tuesday, May 30, 2006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將於2006年6月6日,討論成立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警監會) 為法定機構。民主黨認為,政府在致委員會的文件中所提出對的立法建議,仍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有關的立法建議的目的,應為提高公眾對現時投訴警方制度的信 心,及對警監會公信力 ── 亦即是說是一項監察警方濫權,保障人權的立法建議。但有關建議在說明警監會的職能及權力方面,只讓人覺得警監會仍是無牙老虎。

 

(1) 獨立調查權力: 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長久以來為人詬病,主要是由於接受投訴、調查投訴、以至作出決定和處分的重要程序,均由香港警務處內的「投訴警察課」負責。這「自己人 查自己人」的制度完全欠缺公信力,而警監會只能覆檢「投訴警察課」調查的個案。因此,政府應給予警監會獨立的調查權力。而就算警監會沒有這「第一獨立調查 權力」,也至少應給予警監會「第二獨立調查權力」,讓警監會可獨立地調查投訴案件,而無需「投訴警察課」對警監會已調查的案件再進行調查。

 

(2) 判斷投訴是否成立的權力: 目前,警監會只可覆檢「投訴警察課」調查的個案,但「投訴警察課」仍然擁有決定投訴最終是否成立的權力。過去就曾出現過警監會與「投訴警察課」不同的調查 結果,前者認為投訴成立,後者認為不成立,或是前者認為處分過輕,後者仍是只給予口頭或書面勸告等事情。因此,民主黨認為,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就算未有 賦予警監會獨立調查投訴案件的權力,也至少應賦予警監會判斷投訴最終是否成立的權力。

 

(3) 處分權力: 民主黨認為警監會應有對被投訴而裁定投訴成立的警務人員作出處分的權力。然而,就算政府不給予警監會處分警務人員的權力,也應至少給予「建議處分權力」, 使警監會能向「投訴警察課」提出對被投訴而裁定投訴成立的警務人員建議處分的權力。假若警監會不滿意「投訴警察課」未有接納建議處分,則可向行政長官提出 意見。

 

民主黨認為,現時的立法建議 ── 即只將警監會法定化但不給予法定權力的做法,並不足夠令公眾增加對現時投訴警察制度的信心。民主黨重申,政府在給予警監會法定地位的同時,必需給予警監會法定權力,包括獨立調查投訴案件的權力,才可釋除公眾對投訴警察制度的疑慮。

 

保安政策發言人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 涂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