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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酒後駕駛措施電話調查
Tuesday, June 13, 2006

        據政府資料顯示,近年雖然觸犯酒後駕駛罪行的人士的比率,較10年前未立法時已經大幅下降,然而,因酒後駕駛引致傷亡的每年平比率為22.4%,較在整體交通意外中引致傷亡的每年平均16.6%,高出了接近6個百分點。民主黨交通政策發言人鄭家富認為,此反映到酒後駕駛的所引起的影響較其他交通意外更高,因此,民主黨在6月9日至12日期間,以電話語音調查方式,成功訪問了520名被訪者,了解他們對打擊酒後駕駛措施的意見。

 

調查結果撮要

從調查發現,大部份被訪者都同意提高對酒後駕駛的罰則,當中包括暫時吊銷首次觸犯酒後駕駛罪行人士的駕駛執照(64%),觸犯罰則的人士應該被強制參與駕駁改進課程(77.1%)、須重新考加駕駛考試(59%)及賦權警方隨機截查車輛並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要求司機進行酒精測試 (80.4%)。 另外,我們又進行交叉分析 (cross-tabulation),了解就持有駕駛執照的人士及沒有的一群就各項問題的意見進行了解,相當特別的是,持有駕駛執照的人士,對上述各項建議的贊成比率,均較沒有駕駛執照的為高。

 

鄭家富相信,這與駕駛人士更能明白酒後駕駛所帶來的危害之故,因此,對於一直守法的駕駛者而言,他們比一般被訪者更傾向政府採取更多的措施,以對付酒後駕駛。 民主黨的意見    鄭家富認為,酒後駕駛對道路安全帶來相當大的危害,政府不應姑息,他參照了外國對打擊酒後駕駛的措施,發現一般而言,立法的 度較香港嚴格,因此,鄭家富建議採取下列措施,打擊香港的酒後駕駛行為: 暫時吊銷首次觸犯此罪行人士的駕駛執照    參照外國在處理同類型的情況時,發現大部份國家都會吊銷首次觸犯此罪行的人士的駕駛執照,從少於一年至無限期不等,鄭家富認為,政府不斷向公眾教育有關酒 後駕駛所引起的危害,然而,如果首次觸犯此罪行的人士只是罰款了事,是難以構成足夠的阻嚇性,他指出,即使是首次觸犯酒後駕駛條例,所引起的意外,也會很嚴重,所以,不能因為首次觸犯,便應姑息這種不良的駕駛行為,因此,他建議,為首次觸犯酒後駕駛條例的人士引入暫時性的吊銷執照安排。 強制要求觸犯此罪行人士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按照現行法例,駕駛人士如被裁定違反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中指明的罪行,並因此被扣5分或以上,法庭可以命令該駕駛人士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作為其中的一項懲罰;及 駕駛人士可自願參加駕駛改進課程。然而,除非法官指明必須參與,否則有關課程並非強制性,而且,有關課程中針對酒後駕駛行為只佔整體課程中的一部份,未必能有效儆醒觸犯此罪行的人士,深切認識酒後駕駛的危害。

 

因此,鄭家富建議,無論是首次觸犯還是屢次觸犯此罪行的駕駛人士,都需被強制參與駕駛改進課程。他亦認為,需特別針對酒後駕駛設計課程,集中讓觸犯此罪行的人士認識有關危害。

 

重新參加考試合格後 方獲發牌       

為了讓駕駛者重視酒後駕駛的危害,鄭家富亦建議設立重考制度,當吊銷牌照後,如要復牌,除了要參加上段所指出的駕駛改進課程外,也必須重新參加駕駛考試,當合格後,才可以獲發牌照。

 

為隨機抽樣設立準則       

目前,任何人士若涉及交通意外或觸犯行車時的交通罪行,或涉嫌酒後駕駛,警方有權要求該名人士提供呼氣樣本進行檢查測試。有建議實行隨機呼氣測試以增加阻嚇作用。隨機呼氣測試是指警方在路旁設置測試站,即使之前沒有發生交通意外,或甚至沒有懷疑司機曾經飲酒的情況下,都可隨機截停車輛,要求司機提供呼氣樣本。設置測試站的位置及行動的次數可不時改變。警方須先獲授權,才可強制性要求司機進行這種形式的測試。       

 

雖然隨機呼氣測試對可能違例的司機能產生較大的阻嚇作用,但有些人士會對警權、人權、市民的接受程度,以及一些實際運作問題(例如可能會造成交通擠塞及較容易起引起警民之間的衝突) 有所關注,過去社會對此未有共識。 鄭家富認為,引入隨機測試,有助更有效遏止酒後駕駛的行為,然而,為了平衡 警權的使用,亦需設立一定的準則,以便警方在不會濫權的情況下,為看似酒後駕駛的人士進行酒精呼氣測試。他建議,警方可隨機截查車輛,但必須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例如該駕駛者有曾經飲酒的跡象,就可要求該人進行測試。

 

結論     

鄭家富指出,上述建議都涉及修改現行的 <<道路交通條例>> (香港法例第374章),他認為,建議的目的在於令駕駛者明白一旦被發現酒後駕駛的後果,便須面對吊銷執照的危險,並需花上好些時間才可以復牌,令曾經飲酒的人士在駕駛前考慮清楚,鄭家富相信,只要令駕駛者有所疑慮,放棄一時酒後駕駛的衝動,本港的道路交通將會安全得多。

 

交通政策發言人  鄭家富 200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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