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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電視及電訊商不良營商手法民意調查
Wednesday, July 04, 2007

調查發現高達5成人士,認為本地收費電視及電訊的推銷手法不正當。問及當中最不滿的手法,分別有26%及23%的市民最反感推銷時誤導失實,及取消時諸多阻攔;9%表示使用時遭濫收費用,5%稱完結後會自動續約,23%表示對以上所提及的也很不滿。另一方面,高達45%的受訪者表示自己或親友,曾因此而蒙受經濟損失,當中有52%表示損失在500元以下,32%損失達500 – 1,000元,損失達1,001-3,000元有11%。超過5千元者也有3%。除此之外,74%市民認為現時收費電視及電訊商缺乏監管,而超過4成的大部份市民,認同應該簡化仲裁機制、規管服務合約、釐定合理經營守則為最效的改善措施。 建議︰

 

1. 研究將現時《電訊條例》第7M條規管電訊商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的條款擴展至涵蓋收費電視,藉以一併監管。

2. 研究在收費電視的續牌條件內,加入客觀的「營運守則」。包括規定服務商在合約中一方面加入「標準條款規定」,另一方面剔除不合理條款,藉以有效監管合約的公正性及合理性,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規定營運商在合理時間內,需妥善處理客戶的終止或更改服務要求。假如營運商被證實違反「營運守則」,當局有權對他發出譴責、警告,並以此作為考慮未來續牌因素之一。同時亦應規定電訊商及收費電視營運者在客戶簽約或續約前,必須提供詳細的合約文本,以保障雙方權益。

3. 當局正研究在電訊業實施「消費者糾紛仲裁計劃」,我們建議收費電視同樣需包括在內,使有關收費電視的投訴獲得「第三者客觀仲裁」,方便消費者追討。

4. 研究設立相關的消費者合約「冷靜期」,在消費者承諾使用收費電視的服務後,消費者有權在合約生效前終止合約,建議「冷靜期」為一個月。

5. 研究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把服務也包括在監管之列,增強監管銷售服務。

 

涉及失實欺騙的個案︰

1. 涉嫌以欺詐或誤導手法簽約 推銷員涉嫌向事主聲稱﹕ * 由於香港即將推行數碼廣播,所有住戶必須安裝有線服務,才可享有本地免費電視服務。 * 聲稱有線推出新優惠,多次強調住戶可以低價( 共170 元) 可享有十八個月電視服務; 住戶簽約後即改稱每月月費為170 元。

2. 涉嫌以欺詐或誤導手法簽約 推銷員涉嫌向事主聲稱﹕ * 用戶可於三個月後取消服務合約,但該合約的合約期實為十八個月,亦不能取消 * 有線推出新優惠,以低價將現有合約合併,並享有多種服務(如寬頻、電視及電話「三合一」),騙取住戶轉合約;事實上則替住戶增加一份新服務合約。

3. 以欺詐或誤導手法簽約 推銷員涉嫌向事主聲稱﹕ * 有線正減價推廣,並會送贈新服務; 事實上則替住戶以「推廣價」加簽一份新合約 * 可替住戶向舊服務供廣商終止合約,以游說住戶轉用有線 。但事實上推銷員只替住戶增加一份有線服務合約。

4. 涉嫌以欺詐或誤導手法簽約 推銷員涉嫌向事主聲稱﹕ * 聲稱有線會送贈名貴禮品予新用戶(如手提電話) * 假冒房署職員或其他電訊公司職員 5. 極為嚴重的例子 地區﹕東區 投訴人﹕一對分別為73及80歲的老夫婦 內容﹕ * 推銷員涉嫌借入屋檢查電視,推銷有線電視,聲稱有線免費替事主安裝電視,且首期免服務費,首三個月只需繳付150 元政府牌費,第四個月才收400 多元。推銷員成功取得合約。 * 事主失聰及失明,根本無能力享用有線服務。 * 推銷的服務內容與合約所列的不同

 

立法會議員 楊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