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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業公平競爭法合適
Friday, July 28, 2006

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經大半年的討論,終在日前向政府提交了報告,建議香港應訂立新法例,防止有礙市場公平競爭的「反競爭行為」。雖然報告建議的民事懲處略嫌不足,但相對於過去近二十年政府對民間要求訂立公平競爭政策及法例的消極回應,今次已算是踏出一大步,尤其委員會同意,該會有需要設立跨行業的公平競爭法,而非政府一直指要按行業需要而立法。 

 

部分論者對引入公平競爭法很有保留,認為難以判斷什麼是反競爭行為。也有論者喜歡將「公平競爭法」與「反壟斷」混為一談,是筆者不能認同的。公平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最基本分野,是公平競爭法不會純因為一家企業壟斷市場而要求其分拆為小公司。公平競爭法的重點,是在於市場參與者有否以一些「反競爭行為」,導致扭曲了市場本身的競爭。大公司若沒有以「反競爭行為」為手段,斷不會違反法例。  

 

縱使香港連奪傳統基金會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系的榮耀十二年,卻不表示可以漠視這些利用不公平手段的競爭行為。筆者支持市場競爭,但我們也需要有公平的「遊戲規則」。筆者支持的,是基於產品或服務質素、價格等等因素之間的競爭。舉例來說,若讀者居住的屋苑的管理公司,只容許與之有聯繫的報章在邨內發售,讀者可能都會擔心選擇受限制。當然,居民仍有選擇:到邨外購買報章。但這已對其他報章不公平。  

 

現時政府採取按行業需要而在個別法例內訂立「反競爭行為」的條文。廣播和電訊業便是被監管的行業。但是按行業立法解決不了跨行業的不公平競爭。有屋苑曾將某電訊服務供應商的電訊服務費包入管理費內,雖然住客仍可選用其他電訊服務供應商,但包含在管理費內的電訊服務費卻不會獲得退款,而要自行額外付費。這樣,其他電訊商便會處於一個非常不利的位置,因為他們非因服務及產品質素欠佳,只不過因為與管理公司沒有「特殊關係」而在業績上失利。雖然電訊業受監管,但在這個案例中,運用「反競爭行為」經營的一方,是物業管理公司,而這個行業不受監管,政府也無從執法。  

 

其實,筆者與黨友李華明議員於九八年曾撰寫《公平競爭法》私人條例草案,只可惜被立法會主席否決,不能提交立法會審議。若政府今次願意接納委員會的建議,訂立跨行業的公平競爭法,相信有助阻嚇一些現時不斷以這些手段營商的機構,從而促進本港的市場競爭環境。可惜的是,委員會研究過的眾多國家中,全部都對反競爭行為施以刑事懲處,委員會只建議民事懲處,則令筆者擔心阻嚇力不足。

 

同刊於2006年7月28日文匯報 作者: 單仲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