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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人士喪失業權應可申請公屋
Wednesday, November 22, 2006

雖然古語有云:寧教人打仔,莫教人分妻;但現實生活中,當一段婚姻出現問題時,大家最好還是以理性和務實的態度去處理,若有需要,還是應先安排分開居住,讓大家有空間冷靜處理離婚後隨之而來需要面對的種種問題,包括財產分配、業權分配、往後的居住問題,以及子女的管養權等等。 

 

幾年前的天水圍滅門血案,以至近日黃大仙的倫常慘劇,我們見到離婚家庭被迫同一屋簷下,很易造成更多磨擦,當糾紛未能解決時,困獸鬥的局面更是難以避免。報章報道的個案只是冰山一角,因離婚個案有涉及業權問題的又豈會是少數?  民主黨的區議員也曾接過不少離婚人士求助個案,我們曾遇到一宗個案,求助人已獲法庭判決不獲業權,理論上他是不可能擁有業權的,他亦希望盡快辦理轉名手續取消他的聯名登記,以便符合資格申請公屋單位,但前配偶卻一直不願意辦理有關手續。就這樣,求助人縱使符合入息限額等其他條件,亦遭房署以「土地註冊署內有他的聯名業主資料」為理由,拒絕接受他申請輪候公屋。他無奈地被迫與前配偶共住一室,過着悶悶不樂,慼慼不安的離婚生活。  

 

根據現行的房屋政策,所有輪候公屋的申請者都不能擁有或與人共同擁有住宅物業。因此,當離婚訴訟終止後,縱使雙方達成共識,其中一方願意放棄業權,又或在法庭判令下不可擁有業權,只要另一方基於種種理由(包括不願支付有關的手續費或按揭問題)遲遲不作轉換業權程序,名義上仍是聯名業主的則仍不符合申請公屋資格。  雖然房署現有體恤安置政策,容許辦理或已離婚的人士,透過社署的推薦,以「有條件租約」或體恤安置獲編配暫時或長期的居所,但這只能處理部分嚴重個案,而一些邊緣個案,例如未有即時家庭衝突或家庭暴力跡象的個案,又或只是居住未能獲得妥善安排的情況,卻未必需要亦未必可獲得社署適時的照顧。  

 

就上述個案而言,已離婚人士已獲法庭判令不可擁有業權,亦不是因為自己不願取消有關業權,房署理應在政策上便可考慮接受有關人士申請公屋,而不用社署轉介。若房署能接受有關人士申請輪候公屋,有關人士可一方面輪候公屋,另一方面繼續努力與前配偶達成完成轉名手續,這對他來說,可某程度上減輕需要面對的擔心和困難,亦有助減少因業權問題而引起的家庭衝突或爭執。我們的社會究竟埋下多少個這類計時炸彈?我們可否修改現時僵化的政策,讓它本身已可合理地回應邊緣個案的需求,一方面幫助有需要人士,另一方面亦可減輕前線社工的工作壓力?

 

同刊於2006年11月22日文匯報

作者: 李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