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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拒絕立檔案法不負責任 (立法會議員 劉慧卿 信報 撰文)
Monday, October 31, 2011

奧斯卡2006年最佳外語片,德國電影《竊聽者》(The lives of others)感動了很多人。在故事末段,東西德合併後,長年被東德秘密警察徹底監聽的作家在政府的檔案櫃中翻查自己當年被監聽的報告,發現自己免於牢獄之苦,是因為負責的秘密警察保護了他,虛報了竊聽到的事情。 而這名竊聽者卻被降職到地下室去做拆信員,柏林圍牆倒塌後,他也翻不了身,仍舊在底層艱辛求存,派免費廣告。當年東德的監察和迫害當然令人齒冷。但至少檔案保存了下來,面對歷史。

 

香港沒有檔案法

在香港,如果特區政府或者中聯辦竊聽巿民的生活,這些檔案會否被妥善保存,數十年後公諸於世,還是會被政府毁屍滅跡? 在沒有檔案法規管的情況下,政府每年銷毁大量文件,2009至2010年度政府檔案處批准銷毀的檔案共54,376直線米,令人擔心很多重要決策的機要文件、有歷史價值的文件都已被銷毁。理應掌握大量機密文件的保安局在2006至2010年間,只移交了四十二份檔案到政府檔案處,全部都是非機密檔案,其他四十六個部門則只有十一個移交了機密檔案。即使已移交至政府檔案處的十八萬份檔案,部份已移交數年,公眾仍不能從其網上目錄搜尋有關檔案,亦從不知道政府檔案處批准銷毁了甚麼檔案。

 

最近政府總部從下亞厘畢道搬遷到添馬艦,銷毁文件的數目更是驚人。根據10月19日政務司司長林瑞麟答覆本人的立法會質詢, 於4月至9月,十四個遷到新政府總部的政策局和辦公室,獲檔案處批准銷毁1,181直線米的政府檔案,相當於3座國際金融中心的高度,估計有355 萬張紙。 其中行政長官辦公室向檔案處做了一次申請,就獲准銷毁66.56直線米的檔案。檔案處有二十五名職員,只有六位歷史檔案主任,試問他們怎可能在半年內鍳定這麼大量的資料是否應該銷毁?

 

由於香港沒有檔案法,檔案處沒有法定的職責和權力去保護公共檔案,即使輕率批准各部門銷毁檔案,亦無須承擔任何後果。

 

讓歷史真相見光

回歸十四年,香港經歷很多重大政治和政策改變,決策過程撲朔迷離,2002至2003年特區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本地立法,其後擱置;2011年,政府在最後關頭就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接受民主黨一人兩票的方案;財政司司長在制訂2011-2012年度財政預算案時,在短期內由堅拒派錢轉為向十八歲或以上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發放6,000元;這些決定是基於甚麼考慮? 巿民都希望有日公開政府檔案,將這些歷史真相公諸於世。可是,相關的政策局和辦公室從未向檔案處作出存廢這些檔案的申請,而檔案處連這些事件有多少檔案也不清楚,政府部門即使自行銷毁部份文件,檔案處未必知情,也無需承受任何法律責任。 保存和公開政府檔案不單是為了保障巿民的知情權,亦可促使政府官員自律。美國、英國、澳國、新加坡等多個國家以至內地及澳門都已制訂法例,規管政府及法定機構的公職人員如何處理檔案。雖然立法會曾作出討論,但政府堅拒制訂檔案法,法律改革委員會亦從沒進行相關的研究,這是不負責任的做法,是違反公共利益,應被讉責。